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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私人抵押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典当方法
重庆私人抵押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典当方法
由于车辆质押权的建立没有处理挂号手续,并没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存在车辆所有人将现已建立质权的车辆再次典当给他人的危险。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典当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挂号,就会呈现质押权和典当权并存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十九条规则,同一财产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押权与典当权并存的状况下,一般会认定典当权优先于质权。尽管质权与典当权同归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建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典当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建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本文由重庆私人抵押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