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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私人抵押空放质押与典当的区别是怎样的?
重庆私人抵押空放质押与典当的区别是怎样的?
1、标的物不同。典当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令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能够设定为典当物。 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能够质押。
2、方法不同。典当不搬运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有必要搬运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3、担保规模有差别。典当法定担保规模包含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结典当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规模除此之外,还包含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4、担保物的品种不同。典当物的规模比较广泛,一般都是不动产。而质押物一般仅限于动产和产业权利。
5、是否搬运占有权不同。典当人对典当物的占有权不发生搬运,仅是将该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典当权人。质押是搬运质押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法。
6、挂号手续不同。考虑到典当物的占有权不发生搬运,〈担保法〉设立了典当物挂号制度。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自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用挂号。
7、设置次数不同。在典当担保中,能够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典当权。在质押担保中,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
8、收取孳息不同。典当人在典当期间能够收取典当物的孳息,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权和收益权。
9、质押和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搬运担保产业的占有。
 典当不搬运对典当物的占管形状,仍由典当人负责典当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状,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典当物毁损或价值削减,由典当人承担职责,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削减由质押权人承担职责。
 债权人对典当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典当人洽谈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结典当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通过洽谈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能够处置。质押借款与典当借款,道理是相同的。
10、质押归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典当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典当不搬运典当物,而质押有必要搬运占有质押物,不然就不是质押而是典当。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由于不动产的搬运不是占有,而是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