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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债权债务转让所附条件未成果的,债权债务概括性搬运不建立

青海收账公司债权债务转让所附条件未成果的,债权债务概括性搬运不建立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某甲公司进行前期施工,但于2015年4月10日与某丙公司签定《革除施工合同协议》。后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定《施工合同弥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定的《协议书》中,双方约好某甲公司债权债务由某乙公司接受,但所附条件是——“如某乙公司不能实现某甲公司债权时,某甲公司有权向某丙公司建议”,某丙公司未签署该协议。依据案涉《协议书》中关于“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按合同约好付出金钱,某甲公司放弃该项意图所有债权债务”的约好,以及2015年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好,以及某甲公司于2018年就提起本案诉讼向某丙公司建议权力的事实,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某丙公司应当依合同向某乙公司付款,某甲公司就会依合同放弃该项意图债权债务。某丙公司向案外人易某某付出工程款,但不能革除某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付款职责。某丙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好实行责任,某丙公司对向易某某付款的发生的晦气结果应当自行承当,不能以此对抗某甲公司的付款恳求。一审判定某乙公司承当职责。二审改判某丙公司、某乙公司一并向某甲公司承当职责。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青民初6号民事判定:1.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垫支的材料款等费用12,924,710.13元;2.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经济丢失6,209,606.94元;3.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全保险费23,398.2元;5.驳回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361号民事判定: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初6号民事判定;2.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垫支的材料款等费用12,924,710.13元;3.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经济丢失6,209,606.94元;4.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全保险费23,398.20元;6.驳回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青海收账公司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某丙公司是否应当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当付款职责的问题

 依据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在2015年4月10日签定的《革除施工合同协议》中关于“经双方同意革除施工合同,前期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新中标的公司承当”的约好,该《革除施工合同协议》对某乙公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施工合同关系尽管革除,但并未革除某丙公司的给付责任。一起,某甲青海分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在《协议书》中加盖公章,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明,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应当依据其许诺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当给付职责。尽管某丙公司未在《协议书》上签章,且表明持有原件但不认可《协议书》中关于其承当职责的内容,但某乙公司等在《协议书》中的许诺并未革除某丙公司在《革除施工合同协议》中所应承当的给付责任,某丙公司作为债务人仍应依据《革除施工合同协议》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实行其革除合同后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某丙公司亦应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当职责。一审法院确认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不承当职责不妥,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本案审理的是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实践施工人向发包人建议工程价款,故某丙公司关于其应在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规模内承当职责的建议,无事实依据。此外,因易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故某丙公司关于某甲公司向易某某借用施工资质发生的丢失应由某甲公司自行承当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二、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是否应当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付出钢材款9,401,765元的问题

 关于376号调解书承认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给付某丁公司钢材款4,057,845元的问题。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欠付某丁公司钢材款4,057,845元,某戊公司代为付出3,000,000元钢材款,其他金钱经65号结案通知书承认已悉数从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账户扣划并已实行结束,故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已依据上述调解书实行了4,057,845元钢材款的付款职责。

 关于某戊公司代为付出的3,000,000元钢材款,一审法院以上述金钱已另案处理,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不应向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重复建议为由,将该3,000,000元金钱予以扣除,本院不持异议。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关于一审判定将某戊公司代某甲公司付出的3,000,000元确认为易某某付出有误的上诉建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在某丁公司申述前,某甲公司向某丁公司付出钢材款5,343,920元(9,401,765元-4,057,845元=5,343,92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以某甲公司未能提交相关收据及银行的相关转账凭证,也未能证明其向某丁公司付出的钢材款数额且某甲公司说明亦不符合常理,而未予支撑某甲公司关于钢材款5,343,920元的恳求,并无不妥。

 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关于一审判定对案涉材料费、人工费数额确认有误以及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应当向某甲公司付出钢材款9,401,765元的建议,本院不予采信。

 三、一审法院对案涉《关于某某医院项目商砼款代扣付出的许诺》确认是否有误的问题

 某甲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28日《关于某某医院项目商砼款代扣付出的许诺》有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盖章,尽管该份许诺中触及的金额为某己公司商砼款5,027,220元,且清晰是某乙公司施工发生的商砼款,但从依据的关联性角度而言,某甲公司提交的该份依据所述金钱不能证明与案涉69号判定书确认的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给付某乙公司混凝土金钱11,027,220元有关或系同一笔金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条的规则,一审法院对《关于某某医院项目商砼款代扣付出的许诺》的确认并无不妥。

 四、一审法院对案涉钢材款利息、商砼款利息及王某某防水利息核算基数及给付日是否确认有误的问题

 关于案涉钢材款利息的问题。376号调解书所涉金钱于2016年7月8日悉数实行结束,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建议自2015年11月10日起核算垫支利息的意见不能建立。某戊公司代为付出的3,000,000元已经另案申述,该金钱利息亦不应予以支撑。鉴于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在一审诉讼恳求清晰将利息核算至2020年5月10日,故一审法院对该钢材款利息的确认并无不妥。

 关于案涉商砼款利息的问题。案涉69号判定书所涉金钱于2018年11月30日实行结束,鉴于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在一审诉讼恳求清晰将利息核算至2020年5月10日,故一审法院对该商砼款利息的确认并无不妥。

 关于王某某防水利息的问题。某甲公司恳求以884,216.0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核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核算至实践给付之日止的问题。上述利息恳求系案涉王某某防水工程金钱对应的利息,某甲公司在一审确认诉讼恳求时并未对该笔金钱的利息提出恳求。且某甲公司在该案判定后未活跃实行给付责任,其要求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承当被法院强制实行后发生的经济丢失缺乏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则,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二审提出王某某防水利息均应核算至实践给付之日止的恳求超出其一审诉讼恳求的规模,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撑。

 五、关于案涉相关费用的负担问题

 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裁夺由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承当保全保险费23,398.2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某丙公司亦应承当此笔金钱的连带职责。此外,某甲公司未供给依据证明各方对于律师费的负担有清晰约好,亦未供给依据证明律师费的支出属于必要费用的丢失范畴,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诉求未支撑并无不妥。依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规则,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归纳当事人胜诉、败诉状况依职权决议。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关于应由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承当悉数案件受理费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的上诉恳求部分建立,应予支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判定如下:1.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初6号民事判定;2.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垫支的材料款等费用12,924,710.13元;3.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经济丢失6,209,606.94元;4.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全保险费23,398.20元;6.驳回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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