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转款凭证注明“告贷”,能否证明双方构成告贷合同关系?
转款凭证上注明的“告贷”仅为转款人的单独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构成双方合意。在实务中,注明“告贷”也并不意味着告贷主体是收款人,还可能是替第三方的转款。故原告仅根据转款凭证上转款用处注明为“告贷”建议其与被告构成告贷合同的根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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