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债公司站在债款人的视点,为了适应《解说》的内容,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张债款人做到如下几点:
青海收债公司站在债款人的视点,为了适应《解说》的内容,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张债款人做到如下几点:
1、在债款债款产生之前或产生之时,债款人应当让夫妻两边在合同中一起签字承认或让夫妻另一方独自出具书面承认函,明确表示知晓、认可该债款,并乐意一起承当还款责任;
2、在债款债款产生之时和产生之后,债款人应当及时搜集款项划付、收据、发票、合同等能证明债款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债款用处的确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各项材料;
3、假如的确无法做到让夫妻两边“共债共签”或无法确定债款将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则债款人应当事先对于债款人的个人履约能力做充分的评估,慎重考量债款收回的危险因素。
咱们以为,随着《解说》的正式出台,对原先《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说》中关于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及相关举证责任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更新,其目的既是为了维护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使其免于背负不合理的债款,也维护债款人不被债款人歹意逃废债。立法者在平衡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也给予胶葛处理更清晰的确定标准,不失为一大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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