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违约金是否以过错为前提?

青海收账公司违约金是否以过错为前提?

原则上不以过错为前提,但有三种例外情形。(见下引依据)

依据:“我国《民法典》对违约责任采纳的系严格责任,违约责任强调的是对因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的补偿,不必以违约方存在过错为前提。

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第一,如果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成立以一方当事人过错为要件的,依其约定。第二,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以及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场合,违约金的成立应当要求过错要件。第三,在惩罚性违约金情形下,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之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表现对过错的惩罚,因而要求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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