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担保人的“有用期”是多久?过了保证期间还要担责吗?这5种现象一定要了解

青海收账公司担保人的“有用期”是多久?过了保证期间还要担责吗?这5种现象一定要了解

 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好或依法则规矩承认的,债务人在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后,可以有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民法典施行后

 保证期间是六个月仍是两年

过了保证期间

 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

保证期间没约好或约好不明的

 保证期间怎样算

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施行期限

 有用!

——保证期间按照约好来

2021年1月30日,黄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张《借单》,载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5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告贷到期后半年。张某在该《借单》上签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将黄某与张某诉至法院。

 青海收账公司法官说法

 本案最终以调停结案。调停时,因为保证期间归于人民法院自动检查的事项,法官就保证期间向姚某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好,且约好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施行期限,未与主债务施行期限一同届满,约好有用。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好核算为2021年3月31日起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办法没有约好,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黄某提申诉讼、央求裁决或取得对黄某赋予强制执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央求强制执行,故申诉时张某的保证期间现已届满,张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法院释明后,姚某自动扔掉了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央求,与黄某达成了调停协议。

 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施行期限

 视为没有约好!

——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

2019年3月27日,杜某向朱某借了20万元,并出具《借单》,载明:今杜某借到朱某20万元,借期2年,月息2分,于2021年3月28日前偿还。后董某向朱某出具《担保书》,载明:董某自愿为杜某向朱某借到的20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时刻为借单出具后1年,担保规划为告贷本息。2021年8月19日,朱某将杜某和董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该案中,董某独自以书面办法向朱某作出保证,朱某收到《担保书》后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树立。尽管董某在《担保书》中约好了保证期间,朱某未提出异议,但董某约好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施行期限,故视为没有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3月28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3月29日起六个月。朱某申诉时仍在保证期间内,董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与主债务施行期限一同届满

 视为没有约好!

——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21年1月12日,王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陈某借钱,吴某为王某担保。王某出具《借单》,载明:王某今从陈某处借到人民币10万元,于2021年2月13日前还清;吴某同意为王某的上述债务向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单出具之日到2021年2月13日。吴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单上签字。后王某未按约偿还告贷。2021年6月22日,陈某将王某与吴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尽管陈某与吴某在《借单》中约好了“保证期间”,但其约好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施行期限一同届满,故视为没有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2月13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4日起6个月。陈某申诉时未逾越保证期间,吴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约好

“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

归于约好不明!

——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2021年1月15日,李某向马某借钱,吕某自愿为李某担保。李某出具《借单》,载明:李某向马某借到人民币10万元,利息1分,于2021年4月20日前还,吕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李某本息还清时止。吕某在《借单》上作为保证人签字承认。马某于2021年10月28日将李某与吕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证条款约好“吕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李某本息还清时止”,归于约好不明。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4月20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4月21日起6个月。马某与吕某对保证办法约好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马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吕某提申诉讼、央求裁决或取得对李某赋予强制执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央求强制执行。马某申诉时,保证期间现已经过,吕某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未对主债务施行期限进行约好

 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起算!

——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宽限期满后6个月

2021年3月21日,吴某向林某借钱并出具《欠条》,载明:2021年3月21日,吴某欠林某4万元。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单上签字,写下了“担保人:周某”的字样。后林某向吴某追讨,要求吴某在2021年6月底前还钱。但2021年6月底,吴某仍未还钱。后林某在无法联系到吴某后,于2021年11月19日无奈申诉了吴某和周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债务人林某与债务人吴某未对主债务施行期限进行约好,故该保证期间起算点为债务人央求债务人施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林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等依据证明其在申诉前向吴某追讨该笔欠款并设定宽限期,宽限期为2021年6月底,故宽限期届满之日为2021年7月1日。债务人林某与保证人周某没有约好保证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本案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起6个月。吴某与周某对保证办法没有约好,推定为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林某对吴某提申诉讼,故周某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青海收账公司法官提醒

 即使有“保证”存在

 债务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

 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关于一般保证,债务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申诉讼、央求裁决或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央求强制执行,才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裁决或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并就债务人工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施行债务前,有权回绝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也规矩了先诉抗辩权的四种破例现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申诉讼或许央求裁决后,又撤回申诉或许裁决央求,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申诉讼或许央求裁决,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申诉讼或许央求裁决后,又撤回申诉或许裁决央求,申诉状副本或许裁决央求书副本现已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债务人现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担保法司法解说(现已废止)第32条第2款中规矩保证期间约好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施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民法典施行后,该条中“二年”的规矩不再适用。约好不明时的保证期间由“二年”变成了“六个月”,一方面可以防止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维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催促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

保证期间不发生连续、间断和延伸。一般的合同而言,在合同约好的施行期之后,只需没有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都有权央求债务人施行债务,债务人不得据此抗辩,但保证期间与一般合同诉讼时效不同。在保证合同约好的保证人施行债务的期限内,债务人必须向债务人或许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不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告知书上签字,原则上不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以下两种现象:第一,催款告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矩,提出新的保证要约,保证人签字的,则树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按照新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催款告知书中明确要求保证人持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签字的,保证人应当持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独自缔结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务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独自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作出保证,债务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树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办法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办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好,债务人不能施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决,并就债务人工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施行债务前,有权回绝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在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工业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现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务人有依据证明债务人的工业不足以施行悉数债务或许损失施行债务才干;(四)保证人书面标明扔掉本款规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承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连续、间断和延伸。

 债务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好保证期间,但是约好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施行期限或许与主债务施行期限一同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好;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施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务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施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央求债务人施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申诉讼或许央求裁决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在保证期间央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央求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务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申诉讼或许央求裁决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准则的解说》第三十一条  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申诉讼或许央求裁决后,又撤回申诉或许裁决央求,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申诉讼或许央求裁决,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申诉讼或许央求裁决后,又撤回申诉或许裁决央求,申诉状副本或许裁决央求书副本现已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债务人现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已废止)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好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务施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施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好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施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刻效能的若干规矩》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则实际引起的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矩。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则实际引起的民事胶葛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则、司法解说的规矩,但是法则、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则实际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则实际引起的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矩,但是法则、司法解说还有规矩的在外。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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