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转款凭证注明“告贷”,能否证明双方构成告贷合同关系?

青海收账公司转款凭证注明“告贷”,能否证明双方构成告贷合同关系?

 转款凭证上注明的“告贷”仅为转款人的单独意思表示,不能据此就认定构成双方合意。在实务中,注明“告贷”也并不意味着告贷主体是收款人,还可能是替第三方的转款。故原告仅根据转款凭证上转款用处注明为“告贷”建议其与被告构成告贷合同的根据不足。

本文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