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债公司协议将出资款变告贷 逃避不还法院判担责
青海收债公司协议将出资款变告贷 逃避不还法院判担责
张某和肖某合伙购买一辆工程车,后因某些原因,肖某退伙,协议将肖某的出资款转化为给张某的告贷,肖某成为了债权人,张某成为债务人,后肖某向张某屡次索要,张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回绝付出,无法,肖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告贷50000元及利息。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缺席断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央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2日,原告和被告签定一份合伙协议,约好两头合资购买工程车,首付款100000元,两头各出50000元;其余车款由所购车辆产生的赢利归还。原告依照合伙协议付出了置办车辆的50000元首付款。车辆购买后两头于2012年6月18日签定了撤消合伙协议协议书,将2012年3月22日签定的合伙协议撤消,并约好将原告之前为购买工程车的出资50000元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告贷,由被告归还并从2012年6月18日起至还完时止按月息1%付出利息,两头购买的工程车归被告全部。后原告向被告讨要欠款,被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法院申述,央求撤消原、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签定的撤消合伙协议协议书。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断定,断定驳回张某的诉讼央求。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自愿签定撤消合伙协议协议书,将原告的出资款50000元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告贷,并约好被告应按月息1%付出原告利息,系两头的实在意思表明,原告央求被告依照约好归还5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撑。法院遂断定被告张某归还原告肖某告贷5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本断定确认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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