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债务参与人在替债务人实施债务归还责任时需注意:
青海收账公司债务参与人在替债务人实施债务归还责任时需注意:
一、正确行使债务参与人的抗辩权
债务参与人可行使的抗辩权共分两类:
1.依据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世债务债务联系的抗辩权:债务参与人可以征引的依据债务人和原债务人世债务债务联系的抗辩权首要包含被承当债务不存在或已消除的抗辩权、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实施抗辩权等。
2.依据债务参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债务参与人依据债务参与合同产生的抗辩权,首要包含债务参与合同无效、可吊销、效能待定等。
二、正确行使债务参与人的追偿权
1.关于行使债务参与人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债务参与人在实践清偿了债务后,对原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民法典》第552条未作规则。大都观念以为债务参与人向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后,可否向原债务人追偿应取决于债务参与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因联系或约好。无约好时,原则上债务参与人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这是由不真实连带责任的特性决定的。在此提示债务参与人在参与债务时要与原债务人就追偿问题达到书面约好。
2.关于行使债务参与人对原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追偿权:债务参与人在实践清偿了债务后,对原债务人的保证人是否享有追偿权,法律规则中未作规则。据本篇事例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以为债务参与人向债务人承当债务后,无权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债务参与人没有对原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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