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完结保证权利的法令途径

青海收账公司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完结保证权利的法令途径

 我国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内债务人怎么完结保证权利因保证办法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

1.一般保证。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不实施债务时,债务人不能直接先行要求保证人实施债务,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依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担保法说明》第125条规矩,债务人应首先向债务人或许一起向债务人和保证人通过诉讼或许裁决办法主张权利。假设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或裁决办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作用结束,尔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原则初步起作用,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诉讼判定或许裁决判定收效之日起算。假设一般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通过诉讼或裁决办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此刻债务人无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因为连带保证中债务人既能够要求主债务人实施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初步日十分明确,只能是自主债务实施期届满之日起初步计算。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截止时间就是保证期间期满之日。假设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作用结束,尔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原则初步起作用,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假设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