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确定的答复
青海收账公司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确定的答复
在不触及别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爱人一方担任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一同日子,如证据不足,则其爱人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关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一同债务,应当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矩确定,假如举债人的爱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一同日子,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确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复函》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矩确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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