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刻按不同状况计取
青海收账公司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刻按不同状况计取
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则:“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好,发包人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借款利率向承包人付出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好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好付款时刻或者依照约好难以确定付款时刻的,利息自合同约好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刻的,以工程交给次日起算。”
关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则:“合同对垫资和付出垫资款利息有约好,承包人建议发包人依照约好付出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撑。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好,承包人建议发包人付出利息的,不予支撑。合同没有约好垫资,发包人未付出的款依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核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状况作了不同规则。
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前发过书面催告
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补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撑,原因是法官的自在裁量权缺少统一的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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