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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大)会选择或以其他方法延伸股东出资期限的青海收账公司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公司股东(大)会选择或以其他方法延伸股东出资期限的 1. 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是,延伸股东出资期限的行为,是在公司债务发生后 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矩,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股东(大)会有用选择或以其他方法,延伸股东出资期限的,并不被法律所制止。但在公司债务已经发生,且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违反出资许诺,以股东(大)会选择或其他方法延伸出资期限,片面上有躲避实施公司债务的成心,客观上必定损害公司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补偿职责,会取得法院支撑。 债务人主张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补偿职责,其理论基础是债务人的撤消权。合同法第74条规矩,因债务人扔掉其到期债务或无偿转让产业,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在股东认缴期限到期的情况下,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选择或其他方法延伸股东出资期限,实际是一种有极限的“扔掉”对股东的到期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有权主张撤消,要求股东仍依照本来的出资期限实施出资职责。2.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条件 虽然在公司债务发生后,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择或其他方法,延伸了股东出资期限,但如果股东举证证明公司的财物足以清偿财务,具备清偿能力,则债务人以本条规矩为由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亦不会取得法律的支撑。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