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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裁决协议,可以对抗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其主要理由包括:青海收账公司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裁决协议,可以对抗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其主要理由包括: 1、裁决协议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自愿达到,答应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相当于否定了裁决协议的效能,干与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意思自治,故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络应由裁决组织认定,法院无权审查 2、《合同法说明一》第18条第1款规则:“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据此,次债务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的裁决主管抗辩,也可以向债务人提 3、裁决协议的相对性并非肯定,《裁决法说明》第9条肯定了裁决协议在债务债务转让情形下对受让人的效能,而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时实际上替代了债务人的位置,其位置与债务受让人相似,故《裁决法说明》第9条可以类推适用 4、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裁决协议的前提下,答应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将给当事人恶意逃避裁决协议留下空间(例如:福建长乐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裁决)。 上述否定债务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理由看似有理,但难经细心推敲。榜首,裁决协议的意思自治规划仅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令联络,而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法令后果是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直接树立联络,两者内涵外延有别,将裁决协议的自治规划扩张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正当性存疑。第二,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是否包括程序性抗辩,并非已有定论,例如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约好统辖法院,但《合同法说明一》第14条明确规则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统辖,次债务人明显无法再依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统辖条款而提出统辖贰言。裁决条款与统辖条款均为当事人对争议处理办法的自主选择,不许次债务人提出统辖抗辩而答应提出裁决主管抗辩,两者差异处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缺少。第三,行使代位权与债的转让存在根本差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令联络,而债的转让中受让人已替代转让人的法令位置,直接与对方当事人树立法令联络,所以将《裁决法说明》第9条类推适用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并不稳当。最后,以防备恶意逃避裁决协议为由拒绝债务人提出代位权诉讼,有挂一漏万之虞,也将诉讼与裁决截然敌对起来,故缺少取。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