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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债务人是否能够建议债务转让无效或可吊销的抗辩青海收账公司债务人是否能够建议债务转让无效或可吊销的抗辩 在债务转让关系中,债务人是游离于转让合同之外的。只要在接到债务转让告诉后,转让才对其产生效能。转让合同是否存在瑕疵,存在无效或可吊销的可能,对债务人并无法律上的含义。债务人仅需根据债务转让告诉,向受让人实行即可消灭债务。然而,在此状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实行,让与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向受让人建议返还利益,不利于对受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债务人能够建议债务转让无效或可吊销,但不是经过建议抗辩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务转让案子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第5条的规则,国有企业债务人能够提出不良债务转让合同无效抗辩,但必须另行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中清晰,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务转让纠纷案子,亦应参照适用该纪要的规则。债务人未对不良债务转让合同的效能提出异议,但案子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状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务转让合同效能产生合理置疑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自动检查不良债务转让合同的效能。 本文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