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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账公司原则柱石与中心特征——债务转移的“三角重构”效应青海收账公司原则柱石与中心特征——债务转移的“三角重构”效应 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构成了债务转移原则的根柢结构。其中心在于,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人),须经债权人附和。附和收效后,原债务人相应免责(免责的债务承担),或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参加)。 原则的根柢特征与诉讼影响: 1.三方合意的强制性:债务转移的实质是合同改动,其收效依赖于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达成合意。债权人的附和是决定性要件,这使得诉讼的中心战场往往围绕“债权人附和”的事实确认与意思标明解说打开。 2.权利义务的根柢性重构:一旦有用转移,原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发生根柢改动(全部转移下退出债的联系),债权人的求偿目标发生改动。因而,诉讼中有必要准确差异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参加,二者对原债务人的责任影响天差地别。 3.与相关概念的严厉差异:准确界定法律联系是挑选正确诉讼战略的条件。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