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收账公司夫妻存续期间以男方名义央求的注册商标,离婚后怎样分?
青海收账公司夫妻存续期间以男方名义央求的注册商标,离婚后怎样分?
诉讼央求
甲女向本院提起诉讼,央求判令:
1.D公司将挂号其名下的第1187137号“桥墩”商标、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及第17727054号、第22940248号、第24772841号、第26852070号、第31652559号、第34179932号、第34180470号、第36855379号等商标转让至甲男名下,再与甲女进行切开;
2.D公司和甲男不得再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央求与第1187137号商标、第1734701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D公司和甲男当即中止运用、许可、转让第1187137号“桥墩”商标、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以及第17727054号、第22940248号、第24772841号、第26852070号、第31652559号、第34179932号、第34180470号、第36855379号等商标;
4.本案悉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原告诉称
已有收效判定招认甲男和D公司转让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的行为无效。
上述两枚商标是甲女和甲男婚姻联络存续期间的一起工业,应予切开。
D公司在取得第1187137号“桥墩”商标、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后,又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注册了多个相同、近似的隶属商标。
青海收账公司被告辩称
D公司辩称:
1.甲女并非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转让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只能要求将上述商标转让给甲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产权收益存续期间,收益归夫妻共有。本案中的商标创意提出人、挂号人都是甲男,故甲女仅能就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主张共有,而非商标本身。
3.即使转让行为无效,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应返还给甲男,但D公司在2013年受让商标后经过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宣扬推广发生的商标溢价部分应进行点评,并由D公司享有。
4.第17727054号、第22940248号、第24772841号、第26852070号、第31652559号、第34179932号、第34180470号、第36855379号等商标目前还挂号在D公司名下,甲女无权直接要求与甲男对其进行切开。综上,甲女的诉请,没有法则和实践根据,应予驳回。
甲男辩称:
1.招认甲男和D公司转让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行为无效的判定有误,我方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央求。本案应连续审理。
2.商标专有权具有人身的专特点,不可切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产权收益存续期间,收益归夫妻共有。故立法规则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工业性的收益,而不是商标本身。甲女要求对涉案商标进行切开短少法则根据。
3.涉案商标只能转让给甲男,甲女要求D公司和甲男当即中止运用、许可、转让涉案商标不应予以支撑。
4.甲女在良久之前就知道第1187137号“桥墩”商标、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被转让的实践,一向没有提贰言,实质上现已抛弃了对上述商标转让提出贰言的权利。涉案商标增加的价值是D公司多年辛苦运营的作用,与甲女根柢没有任何的联络。
5.即使法院认为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系夫妻共有工业,甲男乐意付出相应对价给甲女,由D公司继续享有涉案悉数商标,避免商标权属变化对D公司运营形成不利影响。综上,央求法院驳回甲女的诉请。
价值点评
经诉争各方赞同,本院托付金华市华成房地产点评有限公司对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商标进行了价值点评,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了金华成评报字(2020)第0101号资产点评陈述。
D公司和甲男对该份点评陈述均无贰言。
甲女认为,2013年8月后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商标为D公司控制和运用中,D公司故意隐秘其线上线下门店运营状况,供给的财务报表显着不符合实践。点评陈述采用的详细数据和点评方法存在缺陷,没有考虑每年阴历八月十五前后为月饼出售旺季,将这段时间的业绩平摊到全年自然会出现差错,影响整个点评作用,不能作为承认案件实践的根据。
本院认为,对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商标进行价值点评系经诉争两端赞同,托付判定程序合法有用,在没有满足根据证明存在显着瑕疵的状况下,应予认可。本院就竞价及托付点评所作笔录,诉争各方对内容均无贰言,因与本案有相关,亦作为本案承认实践的根据。
实践承认
甲女与甲男于1992年7月7日挂号结婚,2018年10月13日经法院判定离婚。1997年5月28日,甲男央求注册了第1187137号“桥墩”商标,核定运用产品类别为饼干、蛋糕、大饼、米花糖、米乐、肉馅饼、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糕点、面包。2001年2月16日,甲男央求注册了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核定运用产品类别为肉馅饼、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糕点、面包等。2013年7月4日,苍南县桥墩门食物有限公司树立,法定代表人为甲男的妹妹乙女,股东为乙女及甲男的妹夫乙男,后公司名称改动为D公司。2013年8月1日,甲男与D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转让给D公司,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为50000元。甲男于2013年8月1日在浙江省苍南县公证处就上述两个商标的转让进行公证声明。2014年4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了上述商标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2018年8月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2民初2424号、浙03**民初2427号判定,判定甲男与D公司就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甲男与D公司不服,对两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夫妻存续期间以男方名义央求的注册商标,未经女方赞同转让有用吗?)
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D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央求注册第17727054号、第22940248号、第24772841号、第26852070号、第31652559号、第34179932号、第34180470号、第36855379号等八枚商标,其间第22940248号、第34179932号商标已核准注册,其他商标尚在商标贰言或商标初审公告中。
案件审理期间,甲男和甲女曾在本院掌管下就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商标进行竞价。甲女承认的价格为1000万元,甲男予以接受,但甲女之后以出价过高为由回收原有竞价价格,并标明不再赞同以竞价方法承认涉案商标价格。经诉争各方赞同,本院出具(2019)温中法委鉴31号司法判定托付书,托付金华市华成房地产点评有限公司对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商标进行点评。2020年1月10日,金华市华成房地产点评有限公司出具金华成评报字(2020)第0101号资产点评陈述,承认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注册商标,在点评日基准日为2019年10月31日的商场价值为301000元。甲女与甲男各自预付了50%的点评费1699元。
一审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无效或许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工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掉,两端都有过失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起工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工业的,切开夫妻一起工业时,对躲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起工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央求再次切开夫妻一起工业。
根据本案承认的实践,甲男向D公司转让涉案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时,甲男与甲女婚姻联络没有解除,收效判定系因承认上述转让行为未经甲女赞同及D公司未付出合理对价而判定转让行为无效。甲女虽对涉案商标提出共有或持有的央求,但甲女和甲男、D公司存在一定仇视,商标共有不利于商标商誉的提高和商标运用的稳定性、继续性,本院综合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已于2014年4月13日核准转让且D公司亦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宣扬和推广,处于继续性运用状况;甲男私行转让涉案商标存在恶意以及涉案商标点点评值为301000元等实践,裁夺甲男应付出201000元给甲女作为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的折价补偿。在甲女得到折价补偿的前提下,甲男亦明确要求不再对涉案商标进行权属改动,本院无需判定D公司将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商标转让给甲男。因甲女在竞价过程中反悔导致竞价失利,甲男预付的1699元点评费应由甲女承当。综上,甲男应付出甲女199301元。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甲男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原告甲女199301元。
二、驳回原告甲女其他诉讼央求。
本文由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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